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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尾城区助力退役军人就业的就业补贴政策解读如下:
一、政策背景
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,汕尾城区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工作,出台了一系列就业补贴政策,旨在帮助退役军人顺利实现就业,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。
二、补贴对象
1. 在汕尾城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的退役军人; 2. 在汕尾城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; 3. 参加汕尾城区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退役军人。
三、补贴标准
1. 就业补贴:退役军人首次在汕尾城区行政区域内就业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。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。
2. 创业补贴:退役军人自主创业,符合条件的,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。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。
3. 培训补贴:退役军人参加汕尾城区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,培训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。
四、申请条件
1. 就业补贴:退役军人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、退伍证、劳动合同等材料。
2. 创业补贴:退役军人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、退伍证、营业执照等材料。
3. 培训补贴:退役军人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、退伍证、培训报名表等材料。
五、申请流程
1.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所在社区(村)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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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贴标准:每人10000元。
补贴期限:一次性。
补贴条件:
(1)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;
(2)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。
所需材料(一式一份):
(1)《汕尾市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》;
(2)《汕尾市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》);
(3)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(电子证照核验);
(4)符合条件人员退伍材料;
(5)劳动合同;
(6)符合条件人员社保缴费记录(人社部门内部核验及部门协查)。
申请程序: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,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。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,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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